吉安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吉安市慈善總會(英文名Ji’an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JA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慈善組織自愿參加的全市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駐會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吉安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為準則;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動員全市自然人、法人和慈善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通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災、助學等活動,幫助社會上急需幫助的個人、貧困家庭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募捐與救助工作,提高慈善事業公信力,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吉安市慈善總會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據實際需要接轉、儲運、發放救災款物;撫慰在抗災救災中犧牲和傷殘人員及家屬;
(三)扶貧濟困。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醫、助學、優撫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四)公益援助。積極參與公益事業,促進教育、科學、文化、體育、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公益事業的發展;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義工、志愿者等慈善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建立健全志愿者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評價、志愿服務記錄、激勵嘉許等制度,推動全市慈善服務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五)合作交流。加強與國內外慈善公益組織及愛心人士的聯系與往來,開展交流與合作,參與地區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六)事業拓展。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慈善事業發展路子;設立符合國家政策法規及本會宗旨的相關機構,籌措慈善資金;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提供幫助和服務,培育慈善組織,壯大慈善力量;
(七)慈善宣傳。建立宣傳平臺,普及慈善知識,培育慈善意識;開展“中華慈善日”紀念宣傳活動,弘揚慈善文化;公開慈善信息,展示工作成果;
(八)業務指導。對全市慈善組織及本會會員單位的慈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規范內部管理與運作,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總結全市慈善組織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先進;開展行業培訓,增強行業素質;加強工作調研,反映各界人士對慈善事業的意見、建議,反映行業訴求,維護合法權益,促進全市慈善組織與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和從事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作為;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批準;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批準,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可適時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度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設置;
(五)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六)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根據工作需要增補、調整理事、常務理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領導機構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理事會通過,并報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撥款;
(三)基金利息;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于政府財政專項撥款、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所捐贈財物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政府、捐贈人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完善財務管理監督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本會秘書長或辦公室負責人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并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如需注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27日吉安市慈善總會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吉安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吉安市慈善總會會長辦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