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安慈善會(英文名Ji,an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JACF)是由市內外(含海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有關團體自愿參加組成的,并經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以為民解困,幫助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為目的,充分運用社會捐贈的善款(物),開展公益性社會救助活動,促進社會平等和社會穩定。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吉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以團體會員名義加入江西慈善總會,接受其業務指導。
本會辦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井岡山大道15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救助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二)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四)開展安老、撫孤、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七)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適合吉安市情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八)指導單位會員,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市內外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高級顧問、顧問;授予特邀理事、榮譽理事稱號;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和項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會議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監督項目運作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全過程。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吉安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2009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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