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慈善總會慈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慈善資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維護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吉安市慈善總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資金,是指市慈善總會從下列渠道募集的資金:
(一)政府及其部門資助的資金;
(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
(三)港、澳、臺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
(四)慈善資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總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資金的募集
第三條 市慈善總會募集慈善資金時,不得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公益慈善募集為名從事其他非法營利活動。
第四條 慈善資金的受贈和轉贈工作,由市慈善總會負責。接受捐贈時,市慈善總會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統一捐贈收據;接受意向捐贈時,由捐贈人出具捐贈意向書,或市慈善總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可對捐贈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五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項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總會通過合法途徑變換為善款。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
第六條 慈善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公益慈善性質,主要使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鄉村振興、健康養老等事業。
第七條 慈善資金應當依法據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私分,不得將募集到的慈善資金挪作他用,不得用老項目轉嫁套取和償還舊債。
第八條 募集的慈善資金,市慈善總會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及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用于相關救助活動,適時向捐贈人通報資金的使用情況。市慈善總會可設立冠名基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
第九條 市慈善總會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并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開設獨立的賬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慈善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
第十條 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
(一)由市慈善總會通知受贈單位申報建設項目書,建設項目書須有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建設具體內容、項目設計圖紙、項目工程總額等;項目工程總額超過30萬元的,還須具備政府批復的項目立項報告。上述資料齊全后,交由縣級慈善會審核,縣級慈善會審核無誤后,報市慈善總會審批;
(二)市慈善總會對上報的項目經現場察看并報會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向縣級慈善會下達資金使用管理通知文件并下撥資金,縣級慈善會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第一責任單位;
(三)項目完成后,縣級慈善會收集整理項目有關資料復印件進行歸檔,報市慈善總會,市慈善總會視情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 個人救助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
(一)特困家庭向吉安市慈善總會提出書面救助申請,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資料或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大病救助申請須提供疾病診斷證明書、治療費用收據、醫保報銷證明等復印件,貧困助學申請須提供就讀學;驊艏诘剜l級以上困難證明,填寫《慈善救助申請審批表》,經鄉鎮民政所初審、縣級慈善會審核通過后報市慈善總會審批。
(二)市慈善總會對上報的救助申請資料審核確認符合救助條件,根據慈善特困救助金管理辦法,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將救助資金撥付到救助對象銀行賬戶并通知縣級慈善會。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
第十二條 市慈善總會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慈善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對慈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查詢和監督。
第十四條 慈善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慈善總會辦公室應當將慈善資金收支情況定期在媒體上公布,接收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