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慈善總會冠名慈善基金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善款募捐渠道,建立凝聚愛心的平臺,鼓勵和方便慈善捐贈,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吉安市慈善總會章程》有關規定,吉安市慈善總會決定以個人或機構名義設立“吉安市慈善總會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簡稱“冠名基金”)。
第二條 冠名基金的設立由總會常務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三條 冠名基金永久所在地為吉安市。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建立
第四條 凡熱心于慈善事業、自愿向吉安市慈善總會捐贈規定金額以上善款的個人或單位,均可協議建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五條 冠名基金捐贈方擁有該項基金冠名權,規范名稱為“吉安市慈善總會××(單位或個人稱謂)××(項目名稱)慈善基金”。
第六條 捐贈方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兩種方式建立冠名基金。捐贈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可與吉安市慈善總會共同磋商后變更。
第七條 冠名基金的數額、認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條款,由捐贈方與吉安市慈善總會協商,并簽署協議予以確定。
第八條 冠名基金實施期滿后,若捐贈方不再注入資金,可視為該冠名基金自動撤銷。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認捐額度及注入方式
第九條 冠名基金分個人冠名基金和單位冠名基金。個人冠名基金的最低額度為3萬元人民幣;單位冠名基金最低額度為10萬人民幣,多捐不限。
第十條 冠名基金認捐方式:
1.認捐額度在3-10萬元(含),一次性捐贈。
2.認捐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可分期分批注入,但首筆捐贈不低于基金總額的30%,捐贈期限由雙方協議確定,最高不超過5年。
3.認捐額度200萬元以上的,注入方式可由雙方協議另行確定,最高捐贈期限不超過10年。
4.冠名基金建立以后,根據捐贈方的要求,可突破原認捐額,擴大冠名基金額度。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冠名基金使用范圍。主要用于救災、扶貧、濟困、助老、助殘、助孤、助醫、助學及其它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冠名基金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監督下,由吉安市慈善總會及捐贈方通過協議確定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開展救助活動時,根據雙方共同約定的對象和方式,由吉安市慈善總會獨立或由雙方共同實施救助。
第十四條 捐贈方注入的捐款,在市慈善總會專賬沉淀資金,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保證增值,增值部分可納入原基金管理,也可用于吉安市慈善總會工作經費開支。
第十五條 冠名基金實行專賬管理。吉安市慈善總會為捐贈方在指定銀行設立慈善基金專(戶)賬,做到專門管理,?顚S。
第十六條 吉安市慈善總會負責將冠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定期向捐贈方通報,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冠名基金使用接受捐贈方、民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和監管。
第五章 捐贈方的權益
第十八條 吉安市慈善總會向捐贈方頒發捐贈證書,優先推薦參與慈善評先表彰活動,并推薦在市慈善總會理事會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對有重大貢獻的,可報請授予吉安市乃至省或國家級公益慈善類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吉安市慈善總會將在尊重捐贈方的意愿和個人隱私權的前提下,通過相關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第二十條 捐贈方可持吉安市慈善總會開具的專用票據,享受國家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解釋權歸吉安市慈善總會。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根據實施具體情況,進一步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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